网约家政工劳动关系认定纠纷
案件背景
某家政公司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月嫂、保姆服务业务。2022 年 8 月 3 日,该公司与张某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张某在公司旗下平台接单,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机密保密,不得私自接单。随后,双方又签订《家政服务用工协议》,明确张某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至 28 日参加母婴护理师课程培训,考核合格后安排就业,就业期限一年。张某工作期间要服从公司规章制度和管理,遵守职业道德与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薪资按件计费,公司按月支付其订单 50% 作为提成工资。
案件情况
培训结束后,张某于 2022 年 9 月 4 日上岗。工作中,公司为其记录考勤,每周安排两次商务礼仪培训,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否则罚款。工作半年后,张某认为与家政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公司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家政公司则主张双方是合作关系,张某可自由选择接单,公司不对其管理,无需缴纳社保。双方协商无果,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 2022 年 8 月 3 日至 2023 年 4 月 11 日期间与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分析
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同时满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本案中,家政公司与张某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从协议内容及实际工作情况看,张某接受公司培训与工作指令,在平台抢单但不能发展自有客户,其生活主要依赖家政服务收入,且需遵守公司考勤、奖惩等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管理并从事有报酬劳动。同时,张某提供的家政服务属于公司业务范畴。所以,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张某请求,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