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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履行遇阻谁之过​

案件背景

甲乙两公司计划订立一份买卖合同,采用合同书形式。合同拟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 100 台精密仪器,甲公司需在 8 月 31 日以前完成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则在收到货物后 10 日内付款。但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同时,甲公司为确保货物运输,于 7 月 28 日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丙公司承担 100 台精密仪器的运输工作。​

案件情况

8 月 1 日,丙公司先行将 70 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接收,并在 8 月 8 日付清了这 70 台精密仪器的货款。8 月 20 日,甲公司获取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于是迅速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剩余 30 台精密仪器,同时告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随后及时提供了担保。8 月 26 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继续运输剩余 30 台精密仪器。然而,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因自身运输不善发生事故,致使 30 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最终导致甲公司未能在 8 月 31 日前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交货。9 月 5 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

案件分析

虽然甲乙两公司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本案中,甲公司已交付 70 台仪器,乙公司接收并付款,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所以该买卖合同成立。​ 虽然甲公司因丙公司运输事故导致 8 月 31 日前未完成全部交货,但甲公司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后,乙公司已及时提供担保,甲公司恢复履行义务并无不当。而丙公司作为运输方,因自身运输不善致使货物毁损,根据甲丙之间的运输合同,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公司而言,甲公司未能按时全部交货是由于丙公司的过错导致,并非甲公司自身原因。且甲公司在整个过程中积极履行通知等义务,所以甲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应向丙公司主张因货物毁损导致未按时收货的相关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