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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款支付之困

案件背景

甲建筑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建乙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合同总价为 2 亿元,工程按照进度分阶段支付款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95%,剩余 5% 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两年)届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

案件情况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推进工程进度,然而乙公司却多次未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一度停工。经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工程继续施工。工程竣工后,顺利通过验收。但乙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仅支付了合同总价的 80% 款项,剩余款项迟迟未付。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并返还质量保证金。

案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乙公司作为发包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其未按进度支付款项以及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足额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合同约定 5% 的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届满后无质量问题支付。现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质保期已过,乙公司应返还质量保证金,除非其能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