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借条背后的争议
案件背景
李明与张华是多年的好友。2020 年,张华因个人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向李明借款 10 万元。李明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未过多犹豫便答应了。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 10%,但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仅由张华向李明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上注明了借款金额及借款日期,对于利息及还款期限并未明确提及。
案件情况
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明见张华未主动提及还款事宜,便向其催款。张华表示生意经营状况不佳,暂时无力偿还全部借款,希望能延期还款。此后,李明多次催讨,张华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李明于 2022 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华偿还借款本金 10 万元及按照约定年利率 10% 计算的利息。在庭审过程中,张华承认借款事实,但称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只同意偿还本金。李明则坚称当时双方有口头约定利息,只是借条上未写明。由于缺乏书面证据证明利息约定,案件陷入争议。
案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在本案中,张华向李明出具的借条明确表明了借款金额为 10 万元,且张华在庭审中对借款本金数额予以认可。因此,对于借款本金 10 万元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